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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平台湖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湖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所属分类:企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2-01 07:37 点击量: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五条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市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区域单元,根据区域单元市场特征、常住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及行业相关要求等因素,设置区域单元零售点指导数(以下简称指导数)。区域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指导数的,为饱和区;小于指导数的,为非饱和区。

  湖州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一次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网址:)政务服务栏目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发布区域单元指导数、区域饱和度划分,1xBET登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六条区域单元确定为饱和区的,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外,不予增设零售点。

  (一)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其他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300米。

  (二)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300人为基数,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同时间隔距离应符合第(一)项的规定。

  第八条特殊市场单元按以下规则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限制:

  (一)150套以上住房的住宅小区(含新农村小区),设置首个零售点的,零售点应设置在沿街(路)店铺。

  (四)有施工许可证且建设工期1年以上的在建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零售点在工程竣工后应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

  (五)高等院校生活区内业态为超市、便利店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有多个校区的按校区分别设置。

  (六)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点,按可供租赁商铺总数的1%比例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

  (七)地铁、轻轨按发证机关辖区开通站点的10%比例设置,未满10个站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八)工业园、物流园等功能园区内,按功能园区总用工人数每300人或者单个企业用工数达200人以上的,可在生活区内设置一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第六条、第七条的限制,但不能突破第八条中第六至八项的数量限制: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清理工作,自主动歇业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或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2年以内,回迁至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级行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歇业后向原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级行政辖区内重新申领的。但自歇业之日起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自然人持证主体(除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三项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90个自然日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除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照顾政策办理的许可证外)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七)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八)取得许可证1年以上的持证零售户(因面积照顾政策的除外)在原经营场所基础上对经营场所进行拓展或缩小,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九)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

  (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减半执行,可不受第六条、第七条之区域数量限制,但不能突破第八条特殊市场单元的数量限制:

  (一)单层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预包装食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商场,以及室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

  (二)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及其直营门店,或全市范围内持许可证直营门店达到2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门店(超市、便利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

  (三)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残疾人(除精神、智力残疾外)、低保户,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提出申领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项限照顾一次且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营业执照组成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10平方米以上雪茄烟保湿房的雪茄专业店,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限制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总数的1%。专营雪茄烟的商户增加经营范围的,需依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有具体业态限制的,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以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以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以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或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燃气、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4.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不予设置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保健按摩、医美药妆、医疗器械、网吧、中介服务、宠物商店、五金建材、纺织鞋包、美容美发、家具装潢、祭祀用品、废品回收等。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第十四条适用本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无法直接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向申请人获取,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测量距离。间隔距离测量标准另行规定。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内”、“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小于”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12月7日起施行。1xBET登录原《湖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湖烟专〔2022〕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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